ST金时: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9日 20:03

【摘要】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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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
          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四川金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以上
          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
          事会设董事长1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
          资等,不含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专项意见。

          (三)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五)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关联交易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
          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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