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14日 18:36
【摘要】证券代码:300636证券简称:同和药业公告编号:2023-080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0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 2、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江西省奉新县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2,425,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2,425,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9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33,7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33,7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律师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马宇瞳、韩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25,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3,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25,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3,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25,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3,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25,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瞳、韩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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