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21:11

【摘要】证券代码:002508证券简称:老板电器公告编号:2023-052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杭州老板电器股份...

002508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508              证券简称:老板电器            公告编号: 2023-052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四)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第(三)项、第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
进行。                                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出售。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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