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3日 18:46

【摘要】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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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制,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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