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13日 17:34

【摘要】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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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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