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13日 11:52

【摘要】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8第一节定期报告......8第二节临时报告......1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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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8
 第一节 定期报告 ......8
 第二节 临时报告 ......14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16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17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20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23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23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24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27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7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9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为前述(一)(二)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经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该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申请表并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
 意见;

    (四)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申请吧
 中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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