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君正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年12月12日 16:39

【摘要】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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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披露的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当网址、咨询电话号码、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将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1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如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拟到公司进行调研的,需通过公司官网、邮箱办理调研预约手续,公司受理后安排具体调研日程。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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