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1日 20:44

【摘要】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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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为视其对公司影响程度而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发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相关公告;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公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的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等情况,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
况。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
务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其管理的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将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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