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11日 19:28
【摘要】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1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中建西部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订本规则。 1.2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勤勉和谨慎义务。 1.3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2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2.1 下列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购买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应在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2)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单项交易金额 50 万元(不含)至 300 万 元(含)的对外赞助或捐赠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 5%以上、30%以下 的其他交易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 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 确定的净资产额 10%以上、30%以下的交易事项,需提交董 事会审议; 前款所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租入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5)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有其他 规定 的从其规定; (6)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且不属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交易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决定。 2.2 根据前条第(6)项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由董事长专 题会议或/和总经理经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前条第(2)至 (5)项规定所列重大交易事项中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 限制 性情况除外。 3 董事会的召集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3.2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初步审 核后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3.3 经理层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议案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事先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 尽职调查、法律审核等。特别重大或者复杂敏感事项,董事 会应当安排独立董事进行调研。 经理层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议案内容应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3.4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属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前提交相应的专门 委员会研究。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3.7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4 董事会的通知 4.1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 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2 日前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4.2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4.3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 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4.4 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机构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 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通知的传真机报告单显 示为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电子邮件 当日为送达日期。 4.5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 够的资料。当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5 董事会的召开 5.1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 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5.2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3)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5)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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