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08日 19:33
【摘要】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张启明先生、屠鹏飞先生、康立女士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靳连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靳连标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3.2.4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续聘靳连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2、《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李璐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福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李璐女士、李福文先生分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3.2.4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续聘李璐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续聘李福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独立董事: 张启明 屠鹏飞 康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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