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8日 20:28

【摘要】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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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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