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8日 15:57

【摘要】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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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
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方式及沟通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
的日常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公司的生产流程、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九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五)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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