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07日 18:27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10020上海市锦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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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100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
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
街道始丰东路 8 号,公司 A 幢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382,0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8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名,均
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7,466,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5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916,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25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006,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17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68,3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5%;反对 1,813,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子夜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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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 210020

        电    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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