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海南椰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版)

2023年12月06日 16:57

【摘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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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指定信息披露
的网站上公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
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相关投诉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及时通过调查、核实投诉事项,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及时答复投诉人。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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