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海南椰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版)

2023年12月06日 16:57

【摘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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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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