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3年12月05日 19:40
【摘要】证券代码:002773证券简称:康弘药业公告编号:2023-089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成都康弘药业...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修订内容,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1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2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有权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公开发行股份; 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3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5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7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 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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