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2023年11月30日 18:57

【摘要】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零二三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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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下情况,可以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办理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豁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讯,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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