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3年11月28日 21:02
【摘要】证券代码:002185证券简称:华天科技公告编号:2023-0322023二○二三年十一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别提...
证券代码:002185 证券简称:华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2023 二○二三年十一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提示 1、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04,484,648股的7.80 % 。其中,首次授予23,52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7.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4.11%;预留1,47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89%。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780人。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授予)行权价格为7.26元/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0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04元。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2 目 录...... 5 释 义...... 6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7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1 五、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4 六、附则...... 27 释 义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华天科技、公司、本 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本 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本计 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草案 (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的时间段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 1、本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及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相结合,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激励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三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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