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1月27日 18:09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8/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 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4762 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 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4762 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长春高新的委托,为长春高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春高新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 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批准,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0,500 股。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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