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24日 15:35
【摘要】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门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会议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 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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