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滨化股份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22日 18:05

【摘要】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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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至九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
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组,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组保存。发展战略委员会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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