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20日 19:24
【摘要】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依据和认定标准;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 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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