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11月16日 18:32
【摘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年11月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邮编:210036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1 月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四、结论...... 4 五、签署页......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16日在奥特佳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 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1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名。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 。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股份 695,213,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357 %。 3.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7名,代表股 份 695,228,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361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81,947,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97 %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6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26 %。 2.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95,169,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 %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897,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3 % 。 3.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 695,169,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 %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897,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3 % 。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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