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1月15日 17:01
【摘要】公司代码:688168公司简称:安博通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国·北京市二○二三年十一月目录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议案一:...
公司代码:688168 公司简称:安博通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北京市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议案三:《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议案四:《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4 议案五:《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5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在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及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四、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6)。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1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 15 号楼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会议召集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3,838.5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 本为人民币 3,838.5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29.2708 万 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18.00 万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 总数为 3,838.50 万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29.2708 万股, 股票完成后的股份总数为 7,629.2708 万股普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七)为实施股东回报政策进行的股份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0%,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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