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年11月12日 15:35

【摘要】证券代码:002036证券简称:联创电子公告编号:2023—099债券代码:128101债券简称:联创转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

002036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9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 3 人;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1 元/股(调整后);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变动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影响较小,未做调整,转股价格仍为 13.69 元/股。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电子”)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
至 2022 年 9 月 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分别
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1 日

  2、授予人数:3 人

  3、授予数量:10.00 万股

  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激励对象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共 3 人)        10.00              0.80%            0.01%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上述“公司股本总额”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68,860,425 股。
  5、授予价格:9.21 元/股(调整后)

  6、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50%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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