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2023年11月09日 16:35

【摘要】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2023年11月9日八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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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修订版)

              (2023 年 11 月 9 日八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议的提交。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公司的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均可就重大投资、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概要、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签发项目建议书,报战略委员会讨论。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是否进行立项提案的决议,并将决议结果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立项提案的提交。

    (一)如果战略委员会同意立项提案,则投资评审小组按照战略委员会的要求,组织项目分析与评估,并形成正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战略委员会讨论。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正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向董事会提交立项提案的决议,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该次会议的议题,提供必要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达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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