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招商证券关于吉大正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2023年11月06日 16:43

【摘要】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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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3年 5 月 3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并于 2023 年 7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春吉大
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复核准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有效期为 12 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自通过深交所审
核之日(2023 年 5 月 3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生的重大会后事项进行核查,
并作出如下承诺: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的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4054 号和天职业字[2022]2566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110Z005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4、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347.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04%。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20.67 万元,同比下降 28.98%;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481.22 万元,同比下降 27.0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其他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股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将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有效期内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

    20、发行人承诺在发行时,公司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之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前述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宁  博                    刘  奇

    总经理:

                        吴宗敏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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