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3年11月02日 17:38

【摘要】证券代码:688168证券简称:安博通公告编号:2023-054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688168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54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1 月 2 日,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3,838.5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 本为人民币 3,838.5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29.2708  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18.00 万
 万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

 总数为 3,838.50 万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29.2708 万
 股票完成后的股份总数为 7,629.2708 万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七)为实施股东回报政策进行的股份回  需;

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其他担保情形。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案。                                  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序。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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