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9日 16:15

【摘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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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
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债券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为保证债券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
当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如涉及)、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署对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的相关协议,并按照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依法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及划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债券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债券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债券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债券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组织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债券募
集资金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在支付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条 若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闲置资金,在不影
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人士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逆回购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防止债券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对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
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后,方可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须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章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债券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持
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并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专项账户中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划转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债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违法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一致之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释,具体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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