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年10月27日 18:37

【摘要】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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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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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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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
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
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 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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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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