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年10月27日 18:37

【摘要】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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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
      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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