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27日 20:24

【摘要】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二○二三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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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经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内容、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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