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普股份:亚普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27日 17:39

【摘要】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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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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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动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长负责,协助董事长加强对公司资金占用的管控,负责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审计部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业务往来情况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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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监督检查事项,并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有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同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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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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