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3年10月26日 20:17

【摘要】股票代码:000686股票简称:东北证券公告编号:2023-06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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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3-06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0 月26日以现场
和视频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 13 人,实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董事 13 人。其中,现场参
会董事 8 人,视频参会董事 3 人,授权委托参会董事 2 人,副董事长孙晓峰先生
因公务原因书面委托董事于来富先生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刘树森先生因公务原因书面委托董事宋尚龙先生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福春先生。

    5.会议列席人员:公司 9 名监事、6 名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

    表决结果: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

    表决结果: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同时,公司董事会听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3 年三季度稽核
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董事会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修订说明。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 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 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  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  下简称“投 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  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根据 《证券法》《公  建立良性的 互动关系,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  规、自律规 则和《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北证券股份有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 在互动 易平台 发布信 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时,应 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 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  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不得使用虚假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 语言,应当注重与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  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 可能存在的重大  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  性和风险。 不具备明确事 实依据的,公司不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动平台  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信息披 露以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的内
                                        容为准,不 得通过互动易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在互动易动平 台发布或回复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 十条 公司在 互动易平 台发布信 息及对
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 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  删除。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研究、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 应当保 证在互 动易平 台发布
新增。                                  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 的公平性,对所有
                                        依法合规提 出的问题认真 、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 司在互 动易平 台发布 的信息
新增。                                  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 广泛质疑,被公共
                                        传媒广泛报 道且涉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回应市场质疑。

                                        第二十二条 公 司董事 会秘书 应当对 在互动
新增。                                  易平台发布 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公 司不得对外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透露 或者发布尚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二)透露 或者发布含有 误导性、虚假性或(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  者夸大性的信息;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三)选择 性透露或者发 布信息,或者存在(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 导性、虚假性或  重大遗漏;

者夸大性的信息;                        (四)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 信息,或者存在  测或承诺;

重大遗漏;                              (五)未得 到明确授权的 情况下代表公司发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言;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 况下代表公司发  (六)歧视 、轻视等不公 平对待中小股东或
言;                                    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 对待中小股东或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涉及 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或者影响公  (九)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  联;

为。                                    (十)利用 投资者关系活 动交流信息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

                                        (十一)其 他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或者影响
                                        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注:由于本次修订增减条款,《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条款序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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