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23日 19:40
【摘要】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地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zjjm.cn/)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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