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16日 19:22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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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远程见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定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内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还在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说明。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汪敏先生主持。

  3.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
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年 10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39,684,666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76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 34,173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5 名,代表 39,718,839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8.8268%。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684,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
反对 34,1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3,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4165%;反对 34,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8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684,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
反对 34,1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3,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4165%;反对 34,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8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684,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
反对 34,1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3,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4165%;反对 34,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58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道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崔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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