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2023年09月07日 19:09

【摘要】证券代码:600593证券简称:大连圣亚公告编号:2023-039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600593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3-039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圣亚”或“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大连圣亚
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半年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105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请董事张梁、朱琨:(1)补充披露针对不保真意见所涉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发表该意见的判断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2)说明不保真理由是否审慎、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以“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圣亚大股东但并非实际控制人”为由发表定期报告不保真意见,并对半年报议案投弃权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3)补充披露对公司 2023 年半年报的审议过程,说明对半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内容是否已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履行了董事义务。

    回复:

    (一)补充披露针对不保真意见所涉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发表该意见的判断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董事张梁、朱琨(以下简称“董事”)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被提名为董事候
选人,6 月 28 日在大连圣亚股东大会上成功当选。董事于当选之前,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情况并不了解。当选后,开始逐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董
事会办公室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向公司董事发送了半年报等董事会会议材料,两
位董事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公司及相关人员了解并核实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
情况与半年报记载事项是否一致。

  其中,对于半年报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程序主要为:两位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可公开查询信息及向公司以及股东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星海湾”)进行了解。两位董事经了解,股东大连星海湾在 2021 年至 2022年多次向公司发文,认为其并不是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股东大会上,关于《2022 年年报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大连星海湾
投弃权票,主要原因也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问题,根据投票结果显示,并不影响股东会过半数通过该议案。

  董事通过上述核查程序,经合理判断,对于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持有异议,并且向公司董事会说明了情况,并就投弃权票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同时,对于足以产生重大影响的判定,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大连星海湾持有大连圣亚 24.03%的股权,董事会提名 2人。另外,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显示,大连星海湾占比仅 42.3%,并
未达到出席股东过半数。因此大连星海湾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亦不足以对公司重大决议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中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况,认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律师应当通过查验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逐级追溯最终权益持有主体至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投票情况来看,大连星海湾从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董事会人员选任等各方面均无法认定为实际控股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亦不足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董事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办理办法》、证监会的其他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董事会股东会等投票情况,以及相关权利人的表述进行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说明不保真理由是否审慎、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以“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圣亚大股东但并非实际控制人”为由发表定期报告不保真意见,并对半年报议案投弃权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 5.2.6 规定,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对于不保真理由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两者的相关性主要体现在,半年报中提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两位董事本着审慎态度仔细审查后认为半年报中提及的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事项及表述对公司影响重大,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董事对
于该表述存疑,通过合法且公开的方式(如向公司以及相关股东进行了交流、查找了公司过往公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搜集整理资料并进行了独立判断。
  董事独立判断后认为半年报中的表述不准确,因而对于参与董事会投票时明确且十分具体的表明了观点,并依据相关规定,在表决过程中投了弃权票,故董事对于不保真理由采取了审慎和明确的态度,并且载明了具体原因。

  董事认为 2023 年半年报表述大连星海湾为公司控股股东并不合适,根据上市公司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投弃权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对公司 2023 年半年报的审议过程,说明对半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内容是否已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履行了董事义务。

  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邮件的形式向董事本人发送了《2023
年半年报业绩预告》以及《业绩预盈公告》,董事本人与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进行了沟通,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邮件的方式向董事本人发
送了董事会召开通知以及包括需审议的《2023 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所有会议资料以及内容,并且就半年报以及摘要披露的相关内容与董事本人以及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董事收到文件后,及时查看了《2023 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内容,并与董事会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就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除此之外,对半年报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异议。
并且在 2023 年 8 月 28 日董事会会议上投票时明确了投弃权票的原因,已经尽责
履行了董事义务。

    二、公司 2023 年半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星海湾投资,实
际控制人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星海湾投资前期多次表明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请公司:(1)结合董事会席位、历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等说明目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2)进一步向星海湾投资核实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意见以及未来安排,并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重大事项;(3)结合前述情况,自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回复:

    (一)结合董事会席位、历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等说明目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公司查阅《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参照大连圣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湾投资”)否认控制权后的股东大会参会和表决情况,参考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以下简称“《(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对控制权认定分析如下:

  1.关于控制权认定的主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关于控制权认定的基本原则

  参考中国证监会《(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因此,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应当尊重公司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原则,并非由股东作出独立判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5.5 条,“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安排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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