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3年09月07日 18:12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3〕845号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科学大道111号;郭留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845 号 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科学大道111号; 郭留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刘永奇,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张超伟,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刘国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 张凯,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李国选,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杨晋中,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召,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李素芬,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广利,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建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波,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7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显示,金刚退及其子公司通过虚构与多家公司的非饰品及饰品类销售交易、股权转让交易,2017 年至2019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31,371.52 万元、21,239.49万元、3,972.24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486.34万元、8,887.05万元、700.22 万元。 (二)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 动资产 《处罚决定书》显示,金刚退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设备改造业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施工业务、虚增在建工程等方式,于 2019年虚增存货 62,813.33 万元,虚增固定资产 40,645.00 万元,于 2016 年至 2019 年分别虚增非流动资产 11,838.14 万元、 13,838.14 万元、11,612.27 万元、82,141.81 万元,于 2018 年 虚增在建工程 15,551.72 万元。 (三)向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金刚退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大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原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 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非经营性占用金刚 退资金余额为 30,526.95 万元。本所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对金 刚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1〕1102 号)。但《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至 2019 年,金刚退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6 年至2019 年分别对金刚退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均为当年新增占用金额)13,733.18 万元、60,108.82 万元、216,208.53 万元、26,898.08 万元。 (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 金刚退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违规 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金刚退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原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河南华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 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 为 88,277.46 万元。本所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对金刚退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1〕1102 号)。但《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 年至 2019 年,金刚退为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对外提供担保合计 34 笔,合计金额 413,197.44 万元,超出前述担保余额 216,844.76 万元,金刚退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五)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金刚退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相关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先后判决金刚退作为债务人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及对金刚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事项,金刚退未及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或披露或有负债,而是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或损失,导致 2018 年虚减预计负债 23,414.8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414.86 万元,同时导致 2019 年利润总额相应虚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金刚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张凯、李国选、杨晋中、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刚退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张凯、杨晋中、李国选、张建华、赵波、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刚退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郭留希、刘永奇、张超伟、张凯、李国选、张建华、赵波、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刚退 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国炎保证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郭留希、刘永奇、刘国炎、张建华、李国选、赵波、张召、李素芬、刘广利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刚退 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金刚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郭留希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滥用其控制权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 3.2.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 第一款、第 4.2.3 条的规定,对金刚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金刚退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超伟,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刘国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的规定,对金刚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刚退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2.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条的规定,对金刚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刚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国选,时任董事杨晋中,时任监事会主席张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3.1.10 条的规定,对金刚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刚退时任监事李素芬,时任监事刘广利,时任副总经理张建华,时任副总经理赵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的规定,对金刚退上述第一、二、 五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刘永奇、刘国炎提交了书面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刘永奇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其并未参与相关违规行为,也不可能知悉,更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证监会仅是以刘永奇所具有的总经理职位推断其应当或可能知晓,《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错误,不能作为交易所处分的认定依据。其专业背景不足以使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只能在 知悉后及时止损。二是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关于 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认定刘永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给予了处分,本次处分与此前的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相同,均为金刚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提供担保等事宜,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同事项不应重复评价,法条竞合情况下应当择一适用,交易所不应再就相同事实给予重复处分。三是其已就《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目前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交易所不应直接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为告知书的处分依据。 刘国炎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其配合公司签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履职期限较短,属于被动参与,请求降低对当事人的处分。其在配合签署金刚退 2018 年年度报告时的身份只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并不属于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二是就证监会认定的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所涉会计事项大都是当事人履职前业务的延续,且当事人发现后一直努力减轻违规行为后果,在履职过程中所涉违规数额已经大大降低,并积极督促公司如实、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由于大量业务和会计事项都是之前年度延续和滚动结存形成,当事人难以在一年的任职期限内纠正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但并不能否认当事人为此作出的努力和成效。交易所也认定这一事实,2021 年 11 月的纪律处分决定降低了对其的纪律处分(创业板处分告知书〔2021〕第〔32〕号),由公开谴责改为通报批评,撤销了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三是当事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仅参与了 2019 年年度报告的签署,相较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参与签署年度报告的次数更少,所起作用更小,因此当事人请求基于处罚适当性的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参与次数少、所起作用小这一事实,降低对当事人的处分。四是其已就《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目前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交易所应在法院判决结果出具后实施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本所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纪律处分。” 针对当事人刘永奇的主要申辩理由,一是《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永奇作为公司总经理,对重大投资、融资、采购等业务及其付款进行审批,刘永奇长期担任董事、总经理,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其本人相关陈述,其应当知悉公司存在虚假销售交易。刘永奇在笔录中称,‘……郭留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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