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08月17日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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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6147/FY/2023-606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3年 8 月 17 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以及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为
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15:00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公告。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9,103,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76%,情况如下: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6,279,1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9.4193%,本所律师对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 A 股股东与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A 股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24,52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411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
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予以认定。在上述 H 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537,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14.2012%。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97,641,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7,068,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聘任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7,638,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9.999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7,065,2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7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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