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公司章程

2023年07月31日 17:56

【摘要】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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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 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七章 监 事 会...... 26

  第一节 监 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26
第八章 党的组织...... 2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1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 知...... 32

  第二节 公 告...... 3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三章 附则...... 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第224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要求,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得到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6)第56号文确认,并由“山东声乐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为“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1年11月 11 日,公司名称由“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4月26日,公司名称由“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370000018002826。因实施“三证合一”,2016年2月26日,公司的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为91370000163099017C。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中
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IT DYNE HEALTH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邮政编码:27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叁仟肆佰叁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伍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科技创新,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以科学求实、勇于探索的精神创优质产品,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铸精 品企业,以优异的业绩,最大限度地回报国家、社会和股东。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二氧化氯制备成套装置的集成、销售、
安装及技术服务;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设备、一体化净水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消毒产品、消毒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智慧协同消毒系统的开发及应用;环保、建筑智能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水污染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废气废物处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地源热泵工程总承包;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工业自动控制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LED 显示屏、图像处理器、显示单元、多媒体触控产品的生产及服务。沥青、防水材料销售;房屋租赁;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6 月以评估资产作为
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433.148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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