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07月21日 17:16

【摘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广股会字[2023]205号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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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广股会字[2023]205号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海南
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下午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期药谷二横路2号椰岛集团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段守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7月2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2,739,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60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7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69%,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人,代表股份86,535,9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30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6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79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70%。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投票议案:

  1.《关于增补马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朱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2人:

  3.01《关于增补韩妙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增补郑晨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没有适格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马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朱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2人:

  3.01《关于增补韩妙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增补郑晨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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