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07月16日 16:16

【摘要】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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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公司管理层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以审计监督为基础,促进企业规范化运作,挖掘管理潜力,为股东发现和提升更多的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  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中心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中心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中心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中心应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中心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1、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2、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5、审计中心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6、审计中心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7、审计中心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中心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行使以下职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中心;

  2、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中心职责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
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公司审计中心参加;

  3、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4、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领导;
  5、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6、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中心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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