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智科: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3年06月20日 16:53
【摘要】证券代码:688558证券简称:国盛智科公告编号:2023-015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3-015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92,877,632股,限售期为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0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0,000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32,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2,018,65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981,34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92,877,63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0.361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 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 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潘卫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 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积计算使用。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 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②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 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卫小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 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②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 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③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南通协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协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南通齐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齐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娟、卫红燕、张志永、刘传进、赵艳秋、任东、姚菊红、陈锦龙、朱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积计算使用。 (4)如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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