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09日 17:39

【摘要】证券代码:300930证券简称:屹通新材公告编号:2023-022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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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7.0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确定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8.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9.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10.00《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11.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张晓帆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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