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023年04月27日 19:30
【摘要】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旭蓝天)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旭蓝天)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 105005 号)及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105003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如下专项说明: 一、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意见涉及事项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1、东旭蓝天存在借款违约、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相关诉讼金额达 1.4 亿 元以上,上述诉讼尚处于等待开庭阶段或审理阶段。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审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旭蓝天预付款项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共计 72.47 亿元,审计师检查了相关合同,执行了函证、走访等相关审计程序,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审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预付类款项相关合同能否按约定履约,相关合同标的或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东旭蓝天2022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师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东旭蓝天2022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审计师对东旭蓝天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上述保留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师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东旭蓝天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是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强调事项涉及的内容 审计师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账面余额为28.92亿元。由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导致东旭蓝天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支取受限。东旭蓝天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可回收性存在不确定性。 2、2019年10月,东旭蓝天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投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向新能源投资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亿元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现已展期至2022年12月)。2020年10月9日,新能源投资与兴业银行、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启明)签订《贷款债务承担协议》,追加昆明启明为上述贷款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笔贷款余额7.46亿元。虽然新能源投资向昆明启明转移了对兴业银行的债务,但相关协议并不能免除新能源投资对该笔借款的责任,新能源投资仍对上述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36.55亿元,其中受限资金29.57亿元;负债中列示的金融有息负债账面余额86.34亿元,其中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40.13亿元。以上情况表明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四)包含强调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该事项不属于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也未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五)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师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 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审计意见不因强调事项而改变。 二、消除非标意见有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已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1、诉讼事项解决措施 2022 年公司未决诉讼金额有所下降,后续公司将继续配合律师讨论制定应 对方案,针对不同类别诉讼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1)融资类诉讼:根据东旭集团债务化解原则,积极与有关债权方协商,公司与部分金融机构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有利于减少利息,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2)买卖合同及建设工程诉讼:争取与原告申请和解,寻求罚款及违约金免除,在原权利义务涉案金额范围内协商分期付款或共同拓展新业务,协同缓解债务压力; (3)资产清收诉讼:积极推动诉讼及裁定执行,保障公司资产优先受偿,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2、针对预付类事项的压降措施 我公司的预付款项类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建设 EPC 工程款、光伏组件采购款、 SPV 公司注资款,其中 EPC 工程款、组件采购款是根据公司当时项目及业务发展规模的需要签订的,公司为立足新能源环保行业,为尽快推进各自持新能源电 站和新能源 EPC 工程项目落地,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陆续签订了各类 项目的采购合同。2020 年初以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公司顺应市场情况和战略安排,对原拟投建的部分项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原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因此受到影响。公司基于对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的研判,与原供应商协商调整原采购合同未执行的部分,力争最大限度解决未执行合同存在的相关问题。 经过对原合同及前期推进缓慢项目的梳理并结合公司战略安排,公司后续解决采购预付账款的措施包括: (1)对确定终止类的项目协调退回预付款项或变更采购项目,协商对方按照我司调整后的备货要求根据我方安排重新组织供货; (2)公司将紧密跟踪各供应商的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催收措施和及时跟 进供货进度,对于无法退回款项同时无法供货的预付单位,或优先采取债权债务重组方式解决部分预付款,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二)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 1、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事项 近年来为妥善解决财务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问题,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旭财务公司、东旭集团及相关方沟通,督促财务公司及相关方尽快实现上市公司存款提取正常化;或商讨替代性解决措施。公司也在持续关注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流动性问题化解进度,已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催告函等多种方式,不断督促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 后续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还包括: (1)积极协调东旭集团对财务公司提供支持,要求东旭集团管理层高度重视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并对财务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帮助财务公司解决流动性困难等经营性问题。 (2)持续督促财务公司加大资金归集力度。公司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加强成员单位资金归集工作,组织回收资金,逐渐改善财务公司流动性,从而逐步实现提款正常化。 (3)督促财务公司加快债务风险化解速度,努力拓宽同业融资渠道,为财务公司流动性水平提升提供支撑。 除上述措施外,公司承诺不会在财务公司新增任何存款。 2、兴业银行贷款承接事项 公司、昆明启明与兴业银行已签订《贷款债务承担协议》(编号:ZWCDXY2020001),协议约定将昆明启明加入我司与兴业银行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对兴业银行 8 亿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启明已代我司偿还兴业银行部分本金及利息。2022 年昆明启明已向兴业银行偿还 5400 万元,降低了公司对兴业银行的偿债压力,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继续监督昆明启明承担清偿责任。 3、未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的改进措施 (1)聚焦自身发展,提升偿债能力 近两年来,公司通过聚焦主业、优化业务布局、科学精细管理,以及组织和人才体系完善,正逐步实现组织效能提升。因受益于“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发展大战略及新能源产业政策优势,公司新能源业务经营状况持续好转,亏损幅 度减少,总体经营业绩不断改善,有利于公司通过自身产业发展从根本上提升公司偿债能力。 (2)推进债务化解,降低偿债压力 公司将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深度沟通及合作,努力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同时,根据东旭集团债务化解原则,积极与有关债权方协商,通过延长偿债期限、降低利率等多种方式落实具体债化方案,减轻公司偿债压力,双管齐下,在增加资金量的同时降低偿债压力。 (3)清收盘活资产、增加资金流动性 公司持续深化各类资产盘活及债权清收工作,多渠道盘活存量资产,处置部分前期已布局但开发难度大、不符合目前战略定位的项目,以改善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增加资金流动性。 三、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反映了所涉事项的现状,公司董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董事会将和管理层就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化解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监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理解。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反映了公司的现实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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