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印章管理制度(2023年4月)
2023年04月23日 16:12
【摘要】 (十五)印章管理制度 (经2011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3年4月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十五)印章管理制度 (经 2011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 理工作,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利益,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内部审计部、销售部等)、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或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办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二)董事长授权财务部负责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三)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四)合同专用章、部门用章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与使用;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印章刻制的式样和规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意见; (三)公司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需刻章的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式样和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2、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 3、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4、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分别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办公室须先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启用由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以及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 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 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十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加盖公司公章的,须用印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二) 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须用印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后,由董事长批准后使用; (三)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须用印人申请、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使用;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由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使用; (四) 加盖财务印鉴专用章的,须用印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五) 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用印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六) 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须用印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使用;合同专用章使用中涉及资金收付的,应在印章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经财务部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使用,具体使用遵照公司相应的管理细则; (七)其它用章事项,须视情况由相应领导批准后使用; (八) 如遇其他未列明的紧急用章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用印人在使用后,需在相关保管部门的相应《用印登记台帐》上 登记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印文件内容、发往单位、用印数量等。公司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由用印人提出申请,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在履行前条审批程序后,由需求部门与印章管理部门各派至少一人携印章外出,共同监督。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二)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审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审批资料,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台帐》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求用印部门经办人在《用印登记台帐》上签字。对于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的文件,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 审批人要正确使用审批权限,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四)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审批过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除在公司名称处盖章外,还需加盖骑缝章。 (五) 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紧急用章情况除外。 (六)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合同或协议或意向书、空白函件等文件纸张上加盖印章。 (七)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印章保管部门销毁。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如诉讼文书等)等重要事项需使用 印章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不定期组织 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若不慎被盗、遗失、毁损,必须及时向印 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 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 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 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 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用印的; (五)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虽然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七) 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和其他违规情况,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拒绝用印的; (八)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的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须办理保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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