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3年04月14日 17:22
【摘要】证券代码:600020证券简称:中原高速公告编号:临2023-012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3-01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有关要求,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一、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 15 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 16 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16 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15 号解释、16 号解释。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 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15 号解释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15 号解释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 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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