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年03月24日 20:11

【摘要】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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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薪酬管理、综合考核与分类管理相结合,薪酬收入水平与岗位职责等紧密相关。


    (四)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完善薪酬监管体制与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业务部室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相关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高级管理人薪酬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薪酬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监事,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入,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因素确定;同时在实体企业兼任生产经营要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年薪参考行业标准,按照所在企业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任期激励收入: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入,根据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确定,每考核任期为 3 年。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不包括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调整

    第十二条 除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
理职能的董事、监事薪酬按照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
合考核情况予以兑现,任期激励实行部分延期支付,任期结束后兑现 80%,其余 20%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兑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批准。

    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
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亦同,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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