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31:宏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2022年10月28日 16:23

【摘要】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600331股票行情K线图图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向所有
          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下同)、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
          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
          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
          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或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注册会
          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定期报告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300641 正丹股份 26 8.88%
    600505 西昌电力 13.67 8.84%
    000957 中通客车 11.39 10.05%
    002339 积成电子 8.37 9.99%
    600789 鲁抗医药 9.85 -6.99%
    600101 明星电力 11.88 6.74%
    300459 汤姆猫 4.43 20.05%
    603259 药明康德 47.37 2.55%
    601022 宁波远洋 11.38 3.83%
    002166 莱茵生物 10.11 8.01%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