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年09月13日 17:48
【摘要】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7号研发园C区15幢4楼ADD:4FNo37Lane299GuanghuaRoadNationalHi-techZone,Ningbo,China.邮编:315048PostalCode:315048传...
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37 号研发园 C 区 15 幢 4 楼 ADD:4F No37 Lane 299 Guanghua Road National Hi-tech Zone ,Ningbo,China. 邮编:315048 Postal Code:315048 传真:+(86)574-2783-6060 Fax:+(86)574-2783-6060 电话:+(86)574-2783-6016 Tel:+(86)574-2783-6016 网址:www.nbbnlaw.com Web:www.nbbnlaw.com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何卓君、刘昕怡(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 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 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99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16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3,927,806,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79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所持股份股数 3,261,252,491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49.386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1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666,553,789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10.0938%。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审议《关于授权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授权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同意 3,706,036,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3539%;反对 221,030,011 股;弃权 739,589 股。 经查验: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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